(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志海与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陈志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家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爱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海,居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志海劳动争议一案中,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斯勇审 判 员 张新国代理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