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虎伟与许鹏锋、许稳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许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负担受理费90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某某、许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凯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