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南刑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杨波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625号罪犯杨波,男,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07年4月9日,该犯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2月10日释放。2011年8月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2014年2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波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龙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