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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9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苏江与被执行人黄励德、江汉承、纪丽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苏江,黄励德,江汉承,纪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909-1号申请执行人钟苏江,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赵殿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励德,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江汉承,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纪丽美,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钟苏江与被执行人黄励德、江汉承、纪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3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颖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江汉承名下厦门锦辉国际花园1号楼14层02单元房产、闽D×××××号车辆。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汉承、纪丽美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9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