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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沐川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莫汉珍与唐官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汉珍,唐官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沐川民初字第82号原告:莫汉珍,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7日,四川省犍为县人,农民。被告:唐官久,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0日,四川省沐川县人,居民。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莫汉珍诉被告唐官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汉珍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汉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显容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晏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