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法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于洪江市新盛木业有限公司、湖南丽都鸿福担保投资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洪江市新盛木业有限公司,湖南丽都鸿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法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代表人刘宗斌,行长。被执行人洪江市新盛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邦昌,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丽都鸿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卫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洪江市新盛木业有限公司、湖南丽都鸿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江市新盛木业有限公司、湖南丽都鸿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江市新盛木业有限公司、湖南丽都鸿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丽都鸿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蒋国庆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