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方金华与江苏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公开信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泗行初字第10号原告方某某,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沭阳县沭城镇。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路19号。负责人房某某,经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信息公开一案,原告方某某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洪雷审 判 员 鲍雪玲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