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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5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5414号原告徐某,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朱某某,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静静审 判 员  乔 栋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