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厉开福与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厉开福。被执行人胡建华。原告厉开福与被告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东南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厉开福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建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厉开福未实现债权455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财产一时无法处置变现,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厉开福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77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 磊审 判 员 钟启市助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