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川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来本与刘其旺、刘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本,刘其旺,刘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刘来本。被告:刘其旺。被告:刘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本与被告刘其旺、刘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刘来本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