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田大雷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大雷,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77号原告田大雷,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邓建平。委托代理人杨一帆,男。委托代理人王景月,女。原告田大雷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诉讼一案,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26日受理,于同年2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田大雷,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杨一帆、王景月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因原告田大雷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法庭反复释明,仍坚持己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大雷负担。审 判 长 吕月荣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