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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珠海市建利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建利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代表人任杨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身份证号码:×××3652。委托代理人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身份证号码:×××3813。被告珠海市建利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吴银生。委托代理人王振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建利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12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063.5元,由原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志敏审 判 员  梁芳瑜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育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