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唐顺元与被告石林刚、唐美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顺元,石林刚,唐美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唐顺元,男,45岁。被告石林刚,男,46岁。被告唐美娥,女,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顺元与被告石林刚、唐美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顺元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顺元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海文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