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付长会(2014)沧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247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县。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县。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于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冷树青审 判 员 张 逾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