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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16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廖开平与张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开平,张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1698-1号原告廖开平,居民。被告张廷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开平与被告张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廷龙所有的一部闽F×××号汽车(保全标的为55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廷龙所有的一部闽F×××号汽车。二、查封的期限为一年。需续行保全的,原告应当在保全措施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保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景 献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