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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涛、李军等与黄剑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李军,武帮锋,黄剑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35-1号原告张涛。原告李军。原告武帮锋。被告黄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李军、武帮锋与被告黄剑斌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李军、武帮锋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黄剑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一幢一单元三楼左,房权证号为00××19号,面积为125.09㎡房屋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张涛、居永梅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书院街春珲小区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涛、李军、武帮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黄剑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房权证号为00××19号,面积为125.09㎡房屋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为张涛、李军、武帮锋提供担保的张涛、居永梅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书院街春珲小区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房屋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黎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吉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