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城民调确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俊、李朝辉民事决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俊,李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鄂谷城城民调确字第00021号申请人:胡俊,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李朝辉,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胡俊、李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肖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胡俊、李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李朝辉驾驶鄂f×××××货车行至出事地点222省道0+500处与李朝辉驾驶鄂f×××××的货车相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胡俊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货损由李朝辉支付。二、李朝辉一次性赔偿胡俊5000元。此事故一次性了结,签字生效,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