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曲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曲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8月5日出生,2013年12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王某某取保候审。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认识后,通过制作假结婚证,以要和被害人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6000元和电脑一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是张某某首先提出要与其结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某(系盲人)在曲沃县县城兴隆西街经营一按摩店。2013年9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到该店按摩时双方相识,之后,王某某数次到该店按摩,双方谈到结婚之事,王某某提出要彩礼钱,张某某同意,并先给了王某某2000元,之后王某某与张某某在该按摩店内同居并怀孕。2013年10月15日,双方到一照像馆照了结婚照后,王某某通过他人弄来假结婚证并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先后又付给王某某20000元,后王某某又向张某某妹妹借款4000元,将他人抵顶给张某某的一台联想电脑卖掉,以上共计26000元及联想电脑一台。之后王某某外出打工。张某某报案后,王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返还了全部所骗款物。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曲沃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曲沃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8日接受了张某某提交的假结婚证一册。②曲沃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该婚姻登记处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9日,未发现王某某、张某某有结婚或者离婚登记记录。③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退赃材料,证明自2013年12月9日至19日,王某某主动退回诈骗款共计26000元。④张某某出具的领条,证明已从公安机关领回退赃款26000元。⑤曲沃县中医院诊断建议书,证明王某某早孕;曲沃县中医院检验申请报告单,证明王某某尿液检验结果为HCG(阳性)。⑥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王某某的身份情况。⑦张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王某某涉嫌诈骗我26000元现金和联想电脑一台,现已将钱物一并退还了我,加之王某某又是初犯,无犯罪前科,对社会没有危害后果,其积极悔改的行为,取得了我的谅解。请求法院对王某某从轻判决。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及陈述称:2013年10月份,我在我所开的盲人按摩店认识了一个自称王某某的女人,通过几次理疗,她向我表白说喜欢我想和我处对象,我当时不敢相信这是真的,王某某说,如果你不相信我是真喜欢你,我们明天就去领结婚证。2013年10月15日中午,我和她到照像馆照了像后,她对我说她委托朋友把结婚证办了,当晚她把结婚证给了我,第二天早上她就给我要48000元的彩礼钱,过了大概一个月,她又给我说她哥在工地上出了事故,给我要钱,因我没钱了,她就去我妹妹家借了4000元钱,又过了几天,她知道我一个客户借了我两万元钱,就和我一起去找这人要钱,由于这人没钱,就把一台电脑做价4000元给了我,电脑也被她拿走了。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述与本院查明事实无异。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并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假结婚证,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款物,其骗取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本判决宣告前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邱世强审判员  杨林峰审判员  王东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俊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