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李宏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亮,梁晋龙,汪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李宏亮。被执行人梁晋龙。被执行人汪艳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晋龙、汪艳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支付李宏亮欠款82,540元;2、本案执行费11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晋龙、汪艳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678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