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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继伟与韩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伟,韩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李继伟,男,汉族,吉林国网吉林供电公司司机,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庄红梅,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韩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伟与被告韩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伟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继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继伟负担。审判长  靳学堂审判员  刘艳娟审判员  经为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