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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甲盗伐林木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漳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漳平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漳平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林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记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手锯、柴刀等工具,到漳平市新桥镇易坑村“老婆隔”山场砍伐漳平市燕菁林业有限公司的马尾松,原木材积2.6立方米,折立木材积3.4667立方米。并出售给付某某,得款1210元,王某甲分得410元,王某某、王某乙各分得400元。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到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另查明,2013年5月7日,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扣付某某松木原木材积2.6立方米。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分别向漳平市公安局麦元森林派出所缴退出售松木所得款400元和4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某、章某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木材鉴定单、现场照片,林权证、漳平市林业局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暂扣款物收据、扣押清单、漳平市林业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户籍证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他人林木,原木材积2.6立方米,折立木材积3.466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扣付某某松木原木材积2.6立方米,属于赃物,应返还受害单位漳平市燕菁林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分别向漳平市公安局麦元森林派出所缴退出售松木所得款400元和410元,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没收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出售盗伐的松木所得款810元,由漳平市公安局麦元森林派出所上缴国库。四、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扣的松木原木材积2.6立方米,应返还漳平市燕菁林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长根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敏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盗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