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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夏克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夏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申请执行人夏克宇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夏克宇信用卡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保平执行员  张立勤执行员  李吉坤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思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