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素华与周振仁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华,周振仁,卜正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梁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周素华,女,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周振仁,男,汉族,1954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卜正真,女,成年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周振仁、卜正真至今未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振仁、卜正真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李伯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培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