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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周建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商初字第32号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旺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XX。被告周建珍。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忻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被告周建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忻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审理中,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以“该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贵昌审判员  李明生审判员  曹国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