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边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傅某某,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尹某某,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天洪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