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东营茂林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与泰州优宾晶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茂林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泰州优宾晶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93号原告东营茂林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华山路地质丰收村。法定代表人林甡,总经理。被告泰州优宾晶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扬州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文甄,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茂林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优宾晶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泰州优宾晶圆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告东营茂林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泰州优宾晶圆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第七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合同事项内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2)向甲方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泰州优宾晶圆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泰州优宾晶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