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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闫吉山诉曹新年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吉山,曹新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闫吉山,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闯,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新年,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吉山诉被告曹新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