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漳执行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黄柏年与薛琼、厦门市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迅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柏年,薛琼,厦门市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迅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漳执行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黄柏年,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琼,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琼,经理。被执行人厦门迅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炳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柏年与薛琼、厦门市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迅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2)漳民初字第12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柏年申请延期执行,依法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漳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维文审判员 江杨萍审判员 戴 旭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苹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