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程增礼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增礼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隆昌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增礼,曾用名“程尊礼”,绰号“黑狗”,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隆昌县普润乡。2006年2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11月6日因本案被隆昌县公安局抓捕归案,次日被隆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县看守所。辩护人高麒麟,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增礼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增礼及其辩护人高麒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程增礼携带95颗“麻古”净重8.9克,净重7.2克的疑似冰毒在内江市市中区一餐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缴获的疑似麻古中均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缴获的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增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程增礼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06)隆昌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程增礼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搜查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增礼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增礼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提出对程增礼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增礼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程增礼的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林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