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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葛忠友与许海龙、曹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忠友,许海龙,曹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葛忠友。委托代理人吕深良。被执行人许海龙。被执行人曹攀,原告葛忠友与被告许海龙、曹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东南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忠友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许海龙、曹攀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忠友未实现债权1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的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葛忠友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68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