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张建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1047号罪犯张建忠,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新疆奇台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昌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2005)新刑二核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本院于2012年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满日期为2028年8月19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4年1月9日提出对罪犯张建忠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张建忠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二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一次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于2012年6月、2013年5月二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记功一次,2012年4月、12月获表扬二次,2013年10月获季度表扬一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忠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