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丰民初字第19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想与北京金玖世纪科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丰民初字第19064号原告李想,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金玖世纪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281号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王福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想诉被告北京金玖世纪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李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