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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蚌埠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怀付、胡望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怀付,胡望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0573号原告:蚌埠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长。法定代表人:邢应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怀付,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梁北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孙老家镇东村行政村东村123号。被告:胡望远,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负责人:徐若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怀付、胡望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望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望远的起诉。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