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冉守国与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守国,康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冉守国,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贵国栋,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平,男,汉族,农民。原告冉守国与被告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原告到被告康平承包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的“三牛农机公司”、“蓝天淀粉公司”、“华冠”、“现代草叶公司”等工地从事打地坪、砌砖等劳务,被告康平口头约定平均每日给付我150元工钱,早晚伙食由康平提供。因我排行老三,在工地大家都称我“冉三”。我为被告康平共计提供劳务307.5天,后经结算尚欠13142元,被告康平以资金不足为由当时没有给付。2013年1月10日被告康平为我出具欠条一张,同年7月份我向被告康平催要剩余劳务费,被告以暂时没钱推诿至今未予清偿。现请求判决被告康平立即清偿原告冉守国劳务费131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康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冉守国在被告康平承包的工地打工,被告康平于2013年1月10日给原告冉守国书写了欠条一张,载有“欠冉三13142元,壹万参仟壹佰肆拾贰元正。康平2013.1.10”。此事实有欠条一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欠原告劳务费应当给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冉守国劳务费131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康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