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玉楼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楼,中城建第六工程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楼,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献县乐寿镇西紫塔村。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10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献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下属的澄清分公司在中国国工商银行重庆建新支行31000222924515983账户存款40000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荀金凯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献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楼,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献县乐寿镇西紫塔村。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10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献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下属的澄清分公司在中国国工商银行重庆建新支行31000222924515983账户存款40000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建忠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荀金凯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献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楼,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献县乐寿镇西紫塔村。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10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献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下属的山西分公司在中国国工商银行太原长治路支行0502212009100024994账户存款12400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建忠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荀金凯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献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楼,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献县乐寿镇西紫塔村。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10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献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下属的山西分公司在中国国工商银行太原长治路支行0502212009100024994账户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建忠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荀金凯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献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楼,男,1965年7月20日设个,汉族,住献县乐寿镇西紫塔村。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10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献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下属的山西分公司在中国国工商银行太远长治路支行0502212009100024994账户存款83102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建忠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荀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