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上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罚金刘中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上法执字第76号移送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被移送执行人刘中州,男,1985年10月8日生。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上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中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并处罚金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周锐锋审判员  马占文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