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罚金刘中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上法执字第76号移送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被移送执行人刘中州,男,1985年10月8日生。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上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中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并处罚金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周锐锋审判员 马占文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