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26

案件名称

顾某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马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范晓峰,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甲。原告顾某与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晓峰、被告马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17日生育一子名马乙,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原告性格内向,而被告脾气暴躁,一言不合就大吵大闹,使原告长期处于压抑状态。被告以单位加班为由,经常深夜回家,甚至彻夜不归,对家庭、孩子不尽责任,原、被告因此矛盾不断。虽经家人调解,被告承认了错误,但之后被告对原告长期不理不睬,被告的冷暴力让原告痛苦不已。原告父母平时来只是看望孩子,并非如被告所述搬弄事非,挑拨原、被告关系。2012年2月13日、14日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同性之间有暧昧短信。2013年9月30日原告携子回娘家居住,双方自此分居至今。分居后被告从未来过,原告曾要求被告将孩子的医疗证、户口本等交给原告,以便为孩子进行医疗防治,但被告不予配合。原告生育之后至离家期间,双方只有过一次夫妻生活。原、被告恋爱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交流甚少,缺乏夫妻生活,孩子出生后,矛盾升级,被告长期对原告采取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乙随原告共同生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马甲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经过、生育情况属实,但婚初双方感情就很好。原、被告性格确实不同,原告比较内向,而被告比较外向,但被告并非脾气暴躁,双方从未发生争吵。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加班,但并未彻夜不归。2012年2月的短信是年轻人之间打招呼的方式,而且是男性,并非暧昧短信。原告生育后,双方夫妻生活还是正常的。孩子出生后家里的经济开支都是被告承担,原告也不做家务。原、被告尚未离婚,孩子的户口本、医疗证放在被告处也是合理的,而原告父亲未征得被告同意,补办了接种证。原、被告婚姻期间,原告父母经常搬弄是非,挑拨双方的夫妻关系,甚至出言威胁,而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原、被告感情基础深厚,双方虽然有时候交流比较少,但被告还是主动和原告交流,原告所称冷暴力并不属实。被告也会加强和原告的沟通交流,把原告从娘家接回,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17日生育一子名马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等问题引发矛盾。2013年9月30日,原告携子住回娘家,双方自此分居至今。2013年11月,原告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5360号诉讼一案,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12月,该案移送本院审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居住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性格差异等问题引发矛盾,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从家庭、孩子利益考虑,原告应顾念双方的夫妻情谊,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被告亦应在日常生活中妥善处理好与原告之间的矛盾,同时应处理好与原告家人的关系,从而缓和双方关系。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彼此尊重,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顾某要求与被告马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佳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