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圣金与邱传军、张垒、邱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金,邱传军,张垒,邱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79号原告张圣金,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庆玉,泰安泰山邱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传军,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垒(曾用名张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邱永,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金诉被告邱传军、张垒、邱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金撤回对被告邱传军、张垒、邱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桂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