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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慧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