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慧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