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一中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关芳与北京瑞海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芳,北京瑞海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关芳,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逄伟平,北京市京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瑞海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53号。诉讼代表人北京瑞海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涵,女,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21号。法定代表人牛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男,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关芳诉被告北京瑞海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很小��远远达不到本院的管辖标准,为了节省有限的诉讼资源,申请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系管辖的特别规定,不因诉讼标的额等因素而改变。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一中民破字第132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瑞海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关芳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提起有关债务人北京瑞海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本院作为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管辖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云成代理审判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李来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