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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登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宋守旗与梁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守旗,梁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蓬登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宋守旗,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梁雪,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宋守旗与被告梁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守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0日原告应聘到被告位于县后路凤凰市场内的金牌私房鱼饭店担任主厨一职。双方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4600元,每月10号以现金方式发放。后该饭店经营不善,于2013年11月9日停业。被告欠原告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10月23日的工资,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1193元及利息172元。被告梁雪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梁雪经营金牌私房鱼饭店,无营业执照。2013年3月10日原告应聘至被告经营的饭店从事大厨工作,当日原告到岗。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4600元,工资于每月10日发放,被告欠原告2个月零13天的工资。经了解被告的父亲梁兆南,梁兆南认可饭店是自己的女儿梁雪经营,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大厨,欠原告2个月零13天的工资,但是每月工资为4500元,2013年10月底给付原告工资4000元。经核实,原告认可自己每月工资为4500元,承认2013年10月底左右被告的父亲梁兆南给付自己工资4000元。上述事实有短信记录、记事、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梁雪经营金牌私房鱼饭店期间雇佣原告担任大厨,欠原告2个月零13天的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与被告的父亲梁兆南认可原告每月的工资为4500元,被告欠原告的工资应为10950元,扣除被告给付的400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工资6950元。原告要求给付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雪给付原告宋守旗劳动报酬69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被告梁雪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原告承担32元,被告承担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仁 果审 判 员 朱 晓 艳代理审判员 李 人 禄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云云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