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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易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保投资控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易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保投资控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易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人保投资控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张胜华。上诉人深圳市易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人保投资控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7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租赁房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