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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行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吴旭辉、王东娘与廖芹芳、张万贵房屋所有权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旭辉,王冬娘,廖芹芳,张万贵,永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胡林文,张玉招,杨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岩行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旭辉,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县凤城镇。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冬娘(系吴旭辉之妻),女,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县凤城镇。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游耀宗,永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芹芳,女,1973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县凤城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贵,男,1956年9月13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永定县凤城镇。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秀榕,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永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法定代表人简尚彬,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钜书,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永定县凤城镇。委托代理人张城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胡林文,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永定县凤城镇。委托代理人苏舜才,永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张玉招,女,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永定县凤城镇。原审第三人杨国光,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吴旭辉、王冬娘因房屋所有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永定县人民法院(2013)永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二:一是原审被告永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02年5月为胡林文、张玉招办理的永定县凤城镇九一街116号1层6房屋初始登记的永房权证凤字第073**号《房屋所有权证》;二是原审被告永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1年3月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到第三人吴旭辉、王冬娘夫妇名下的永房权证2011字第002**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审只对转移登记的永房权证2011字第002**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出判决,未对初始登记的永房权证凤字第073**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出处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定县人民法院(2013)永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永定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林    静审 判 员 丁  建  岩代理审判员 严  丽  梅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冰琦(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