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委托代理人孟利霞,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