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孙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陈某不预交诉讼费,同时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