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阁口分社与谢宁、范航、武永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阁口分社,谢宁,范航,武永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078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阁口分社。负责人冯连江,任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寅晓,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被告谢宁,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被告范航,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被告武永涛,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阁口分社诉被告谢宁、范航、武永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阁口分社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阁口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丽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