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XX与高开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高开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190号原告XX,农民。被告高开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高开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爱菊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广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