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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帮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帮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碚峡路20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3230-X。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兵,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帮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帮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帮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帮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梅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