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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坡法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马战生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湛坡法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汉族,初中,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4)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泳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湛江市强制戒毒所被强制戒毒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19日15时许,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龙头派出所民警持《检查证》到坡头区龙头镇上甘村40号马某某的房屋进行检查,在该房屋内查获马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枪形物体。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形物体是自制仿12号猎枪,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仿12号猎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庭审中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和缴获枪支的拍照及照片辨认,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枪支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有关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强制戒毒材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制仿12号猎枪一支,其行为已购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本案扣押的自制仿12号猎枪一支,属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二、本案中扣押的自制仿12号猎枪一支,属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兴群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