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国琴与董廷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56号原告:李某,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董某,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丰 琦 更多数据: